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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角:中欧班列对接供应链金融,来了!

发布时间:2018-08-06 分类:行业资讯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不像海运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致使通过中欧班列运输的贸易进口商需全额支付货款,资金周转压力较大,对某些公司也意味着账期变长,供应链金融的缺失蚕食着中欧班列为数不多的优势(缩短的运输时间也意味着降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资金占有),同时也制约了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持续增长。

供应链金融如何融入中欧班列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中国四川成都自由贸易试验区青白江片区金融创新负责人班文娟的研究给了我们供应链金融融入中欧班列行业新的视角。

成都国际铁路港管理委员会关于“一单制”金融创新工作的专报

按照成都自贸试验区领导对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重大实验任务的要求,成都国际铁路港管理委员会围绕成都市自贸办多式联运“一单制”专题会议要求,切实发挥“一单制”金融属性,积极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创新工作。通过“一次委托、一口报价、一单到底、一票结算”规范多式联运经营,解决全程物流方案,近期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中期助推产业集聚、贸易上量,远期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初步实现国际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现将“一单制”融资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1. “一单制”融资推进情况

“一单制”融资,指在“一单制+第三方监管”模式下赋予铁路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金融属性,通过铁路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及第三方全程监管控货达到金融机构对国际贸易业务项下国际结算资金的风险控制。

当前铁路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不具备国际及国内立法认可的物权及金融属性,不能被金融机构抵质押获取融资的情况下,成都国际铁路港管理委员会在全国首创“一单制”融资模式,已阶段性取得以下突破:

(一)国际贸易规则方面,国际物流方式的主流方式由海运发展到海铁联运及多式联运。物流运输方式的转变,导致国际贸易惯例及规则、运输单据所赋予的物权属性应同时改变。

(二)贸易商品品类方面,适用商品品类已拓展为平行车、能源设备、木材进口。

(三)国际法律方面,通过具体实际案例自下而上向有关部门及国家部委提出立法需求,恳请在提单合法性及多式联运提单贸易规则及惯例方面予以支持,固化实践成果。

(四)国际金融方面,采取“一单制+第三方监管”模式赋予铁路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金融属性,由银行基于铁路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为进口企业提供融资授信,第三方监管方(陆港运营公司)受银行委托监控进口货物全程物流运输及货权把控,第三方监管方控单控货凭银行指令放单放货给进口企业。

通过该融资模式能够锁定银行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且将进口企业保证金比例从原来100%降低至20%及以下,融资成本在原成本基础上降低了50%,资金周转率提高至少4倍。截止目前,3家股份制银行对3家进口企业已授信3.5亿元,实现了“一单制”杠杆融资零的突破,标志着铁路港的金融监管模型实现了全链条闭环操作,被银行金融机构认可。

(五)物流方面,中俄两国通过国联运单,取得两国铁路系统运单的互认,国联运单作为两国唯一的收货凭证,开出的跟单信用证,打穿了提单底层连通,从根本上降低了物流成本。

(六)影响力方面,“一单制”金融创新被国家相关部委、一行两会、省市金融局等监管机构、国内各大主流金融机构,包括不限于银行、券商、保险、保理、融资租赁、担保、基金、小额贷款等高度重视并想积极参与,已构建成积极正向的生态链。

2. 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方面,银行现有的针对进出口贸易企业的授信结构及规模仍为传统模式,对中小微企业的资信准入评估过分注重资产结构、财务报表数据,且未对中小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在融资产品、准入门槛、风控监管方面创新较少,银行自身创新动力不足且参与创新主体相对较少。

(二)企业方面,目前供应链企业多为新注册成立的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短无业务数据支撑难以达到银行授信准入门槛。且目前无相对成熟的营商环境及产业生态圈支撑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监管方方面,目前监管方为陆港运营公司,在班列运输、口岸场站监管方面能全程把控风险。但目前海外监管仓布局不足,在海外验货以及海外仓监管环节锁定风险能力较弱。

(四)信息化方面,目前第三方监管方、班列公司、铁路局、海关、口岸场站、银行等机构信息数据尚未完全共享,货物信息各主体分散掌握未能实现全链条可视化。

(五)立法方面,短时间内无法从国内立法层面赋予铁路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物权属性,无法从国际立法及国际贸易惯例及规则上通用认可铁路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的物权属性。

(六)机制方面,目前相对缺乏专业团队及保障机制。

3.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物流方面,通过以成都为枢纽的国际国内联运通道以及东西南北向“蓉欧+”互联互通格局,实现多种多式联运方式及网络,让以铁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多边国家的战略布局。“一单制”将构建中国“低价+高技术”、“效率+弹性”的双循环全套供应链体系,满足多边国家在贸易、政治需求。

(二)国际贸易方面,拓展使用商品范围及贸易口岸功能,让“一单制”真正成为贸易便利化的重要载体,使贸易上量上规模上品种。另外,“一单制”通过积极推动建立全球供应链金融体系,达成贸易经济共同体,为繁荣国家经济与重塑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做贡献。提升铁路港的国际地位,真正将陆上贸易规则随着“一带一路” 的进程尘埃落定。

(三)国家法律方面,重塑陆上贸易规则。真正实现铁路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的物权性,建立了内陆提单规则制度及铁路国际联运配套规则。

(四)国际金融方面,通过“一单制”提升中国产品竞争力同时,提升中国金融竞争力。

1、积极推动国际结算便利化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升人民币的竞争力。

2、建立内陆地区人民币离岸中心,通过更多的金融产品及衍生品创新促进“一带一路”的经贸合作、贸易上量、投资上量以及经济的腾飞。

3、推动实现“一带一路”多边国家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

(五)“一单制”载体方面,做大做强“一单制”承载平台,通过股权合作的方式,让“一单制”的载体能有更广更多的触角,为“一单制”规模化奠定基础,凸显青白江“一单制”的先行优势。